公司起名规则及规定?
一.国家对于公司起名的要求
企业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和特殊性规定: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公司起名要注重公司名称合法性、专业性、品牌战略、行业特点,同时,从现代市场紧密结合的角度看,还要注意企业名称的“国际性”。规则一:公司起名公司名字合法性
。规则二:公司起名公司品牌唯一性。规则三:公司起名公司名字别移情别恋。规则四:公司起名公司名字要价值明晰;规则五:公司起名公司名字要有鲜明的寓意;规则六:公司起名公司名字要容易记忆;规则七:公司起名公司吉祥的名字要跟起人名一样要音义形兼美。
公司起名为什么会有限制?
1. 公司取名有一定的限制。
2. 因为公司名称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商标注册规定,不能涉及敏感词汇,不能与已有公司名称过于相似,不能误导消费者等。
3. 此外,公司名称也需要考虑品牌定位、市场营销等因素,以确保公司名称能够在市场上有良好的形象和口碑。
公司起名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一、公司起名,应注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中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有:1、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3、外国国家名称、国家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公司起名,应注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中限制使用的文字和内容有:1、全国性公司、大型进出口公司、大型企业集团才可以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文字;2、具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公司,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字;3、只有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才可以使用投资者的姓名作为商号;4、使用“开发”、“实业”、“发展”等词汇为商号的,应有三个以上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企业起名规则?
1. 不能重名;
2. 不能触犯驰名商标;
3. 不能与知名公司名字混淆;
4. 不能使用行业通用性词汇;
5. 尽量不用地名名称及简称;
6. 不能使用繁体,数字,英文;
7. 不能使用名人字号;
8. 不能带有宗教色彩。
公司的取名有什么规定?
1、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
2、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依次为:公司所在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或商号、行号,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的字样,公司的组织形式。字号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3、除了按规定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外,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外资公司可以用自然人的姓名作字号。
4、全国性的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或企业集团等,经核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全国”、“国家”等字样。其他公司,除历史悠久的驰名字号(如王府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的公司外,都必须在名称中冠以公司所在地省、市、县的行政区划名称。公司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将地名作为字号,如“北京”、“天山”等;但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如“北京市”等不得作为公司的字号。
5、公司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和数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语言,公司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依法登记注册。
6、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或文字,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番号等。公司的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所辖区域内已登记的同行业公司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7、公司名称中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样来表示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使用“实业”字样的公司,应拥有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
8、使用“总公司”名称的,该公司必须下设三个以上称为“公司”或“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名称前须冠以其所从属的公司的名称。
9、公司名称可以有简称或外文名称的缩写,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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